建立宗旨:選擇這樣一天作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也是為了擴大宣傳,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,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。
消費者有哪些權益:
國際消費者權益日,定于每年的3月15日,因為在1962年的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·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《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》一文,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。
最早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,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,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,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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